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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孫華俊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呂芳豪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4 樓、同巷3 號2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提出台端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4 樓建物修繕至不漏水所需費用金額為何?併附估價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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