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調,62,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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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黃俊誠
代 理 人 江倍銓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減少價金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應徵調解費2,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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