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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醫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元瑞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蔡育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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