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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安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另同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應於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上訴人並應注意上述規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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