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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鍾富丞
相 對 人 廖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高架26公里500 公尺北向外側車道(新北市三重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均非本院管轄範圍,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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