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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937號
聲 請 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黃睿暘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於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車號000-0000駕駛及車主」,住址則記載「請警方依職權調查」。
前經本院以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該車號000-0000號車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查無資料」,且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檢送本件交通事故資料,經該分局檢送資料中亦無前述車號及本件交通事故肇事人資料可供查證,惟現已調得該車號000-0000號於108 年9 月12日辦理號牌繳銷、重領登記資料。
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及真正住居所,現屬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先命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21條第1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補正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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