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調,1174,2019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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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天耀
相 對 人 謝富裕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於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被告謝富裕之遺產管理人」、「游○○」,並未提出該遺產管理人及「游○○」之真實姓名及實際住居所,且起訴狀亦未提出所稱本院106 年度司繼字第1072號裁定,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補正並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繼字第1072號裁定等資料,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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