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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44號
原 告 藍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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