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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20號
原 告 台春滿
訴訟代理人 蕭炎河
被 告 蔡廷威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有信
楊思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1 月8 日上午11時41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請提出被告友人姓名及跳樓自殺的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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