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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29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紹群
邱煥文
被 告 劦譽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桂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劦譽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劦譽跨境電子商務公司)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與原告訂立租賃契約書,並邀同被告陳桂忠為連帶保證人,租用數位式複合機KY OCERA TASKalfa2552ci 一台,租用期間自107 年4 月1日起60個月,依約被告劦譽跨境電子商務公司應按時交付租金,每2 個月為一期,每期租金含稅給付新台幣(下同)3,780 元,首期租金給付日為107 年4 月1 日,各期租金給付日為自首期租金給付日起每隔二個月之同一日,詎被告劦譽跨境電子商務公司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今均未為給付,依約被告劦譽跨境電子商務公司違約應立即付清全部之租金,共計105,840 元,被告陳桂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5,8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租賃契約書及還款明細表等均影本為證。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5,8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1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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