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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0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當事人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到院閱卷後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之事項及其文件資料與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業經本院調取相關資料,原告應於到院閱卷後補正:⑴被告姓名及住址;
⑵重新計算並提出分配比例表;
⑶是否追加陳兩傳之繼承人並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⑷按被告人數提出新繕本,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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