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48號
原 告 林坤銘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被 告 林芳城
訴訟代理人 戴英妃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佳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八年度審易字第一三七○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主張之理由為原告前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1 樓、2 樓建物之權利範圍1/3 贈與被告,後被告竟於民國107 年9 月22日僅因細故即出手攻擊原告,原告為此對被告表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且原告已提起傷害告訴,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1370號審理中,故本院認有裁定先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