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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穎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鎂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8萬9241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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