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774,2019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774號
原 告 亞太商舖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芬

訴訟代理人 呂四煌

被 告 李松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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