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調,689,2019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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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李雪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事聲請調解狀上僅記載相對人「陳**(出生年月日不詳,身分證統一編號C200*****1 ,住臺北市○○區○○里0鄰○○○路0段00巷0號6樓)等27人」,並未詳細記載全部相對人之全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調解狀所載之22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上所載全部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到院,該裁定業於108 年10月17日送達由聲請人本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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