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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616號
原 告 陳天富
被 告 陳竫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在新北市○○區○○路000 ○0 號4 樓房屋內,被告以「王八蛋,真是養到一個不孝子」、「屁蛋」、「只會製造麻煩」、「以後你的小孩都是這樣對你」、「讓他絕子絕孫」、「跟白癡一樣」等語辱罵原告,詆毀原告人格,侵害原告名譽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 萬元。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原告所言內容,主要在敘述原告不清理其所飼養動物之大小便,致家中環境髒亂,影響他人生活,被告無法認同原告之行為而出言規勸,並非辱罵等語,資以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被告則以上詞置辯。
從而,本件所應審究者即為:被告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爰析述如下: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此所謂侵害名譽,僅以有使他人人格之社會評價降低為要件,故名譽是否已受侵害,應斟酌被害人在社會上之地位,依客觀之標準定之,主觀之名譽並非民法保護之對象,即被害人主觀上之名譽感雖覺得受損害,但客觀上社會評價不生影響時,並不成立侵害名譽權。
又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循一般社會觀念,考量行為人之言論,是否逾越當代社會生活中合理範圍內,應容忍之反對、不友善或衝突性言論程度,而貶損其人之聲譽定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憑以認定之標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
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
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
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兩造為姊弟,於108 年6 月27日,在原告居住之新北市○○區○○路000 ○0 號4 樓房屋內交談,被告曾對原告為「王八蛋,真是養到一個不孝子」、「屁蛋」、「只會製造麻煩」、「以後你的小孩都是這樣對你」、「讓他絕子絕孫」、「跟白癡一樣」等言語,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及錄音譯文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觀諸兩造均不爭執真正之108 年6 月27日錄音譯文,被告為上開言語之前後,兩造對話之內容分別為:1.兩造關於飼養寵物排泄物清理問題互相爭論,原告表示:「你看不爽你也搬出去啊。」
被告:「我早就搬出去了。
」原告:「那你現在就出去啊。」
被告:「好!我就不要回來了。
王八蛋,真是養到一個不孝子。
爸爸媽媽做那麼辛苦,爸爸現在不管你了啦。
媽媽現在還在做現在還在為你,還在一天到晚念我要把陳天富讓他讀書讀到大學畢業她才肯罷工,你都不管嗎?」2.嗣後雙方持續就寵物排泄物之處理爭論,原告稱:「大便給要等我起來清啊。」
被告:「那就起來清,你清一清再回去睡不會嗎?阿嬤都在那邊叫了都叫你起來,你都不起來你是在裝作耳邊風。」
原告:「我是真的沒聽到啊。」
被告:「什麼沒聽到!屁蛋!我才不相信,你以為我信你喔。」
原告:「你不信就算了嘛,那我講再多也沒有用。
」被告:「你根本就不想管事情啦,只會製造麻煩而已。
」3.之後兩造關於帶祖母就醫之事互相爭論,原告稱:「我現在才剛放暑假,我也是昨天才剛放暑假。」
被告:「要不是沒有這樣子你也不會帶他去,你就是沒有心,你跟爸爸一樣只管自己的事情,家裡的事情都不管,以後你的小孩都是這樣對你。」
4.兩造關於飼養寵物之事互相表示意見後,被告稱:「走了走了,我以後逢年過節不會回來了。」
原告:「記住你現在這句話。」
被告:「好,不回來啦。
阿嬤妳不要再打給我了,我不會回來了,你自己拜你自己看著辦,陳天富不會幫你任何一毛的,也不會幫你出錢買菜,你就自己看著辦。
阿公你就看著陳天富這個德行,你以後也不要保佑他,讓他絕子絕孫,陳家就沒有後了。」
5.被告臨走前,原告稱:「反正我就錄下來了,15分鐘公然侮辱跟毀謗。」
被告:「告啊你告啊。」
……被告:「好笑,在那邊告得成,跟白癡一樣。」
觀諸上開對話內容,被告固有向原告表示「王八蛋,真是養到一個不孝子」、「屁蛋」、「只會製造麻煩」、「以後你的小孩都是這樣對你」、「讓他絕子絕孫」等用語並非文雅之批評言論,但細繹兩造前後對話內容,被告係對原告清理寵物排泄物、對待長輩及協助家務等問題表示不滿及規勸,所言「王八蛋」、「不孝子」、「屁蛋」等言語雖屬粗鄙,究其言談真意仍係對被告行為表達意見,並非以對原告個人之人格漫加指摘或貶損為目的,且該段對話係在被告所居住之屋內所為,在場人除兩造外,僅有兩造之祖母及被告年僅1 歲、4 歲之稚齡子女,而兩造之祖母對於原告清理寵物排泄物、對待長輩及協助家務等問題當有自身之觀察及想法,被告上開申論其個人意見之言論,實尚不致貶抑原告之社會評價,依上開說明,自難僅憑原告聽聞上開言語後心生不悅,即認被告所為係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或人格權。
再者,於兩造上述對話中,原告揚言提告後,被告另稱「跟白癡一樣」等語,亦屬對原告表示提告之意見,衡酌兩造先前已因清理寵物排泄物等問題互有齟齬,本難期待被告對原告揚言提告溫言以對,其上開意見表達雖以尖刻言語為之,然觀諸對話地點及在場人士等情形,亦難認被告此部分言語已貶抑原告之社會評價,縱被告上開言論已傷及原告主觀上之情感,惟仍難認係侵害原告名譽權及人格權之侵權行為。
四、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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