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小,236,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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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群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71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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