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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443號
原 告 心居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崇崑
訴訟代理人 歐陽杰
訴訟代理人 鄭進興
被 告 劉瑪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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