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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488號
原 告 朱華勇
被 告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張君鴻
師彥方律師
劉恩廷律師
被 告 美商埃克森美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孟義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美商埃克森美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美商埃克森美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美商埃克森美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在被告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家樂福公司)網站上線上購物,購買被告美商埃克森美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美孚公司)所生產之美孚5W/50 機油10瓶(下稱系爭機油),並使用該機油於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BMW 、型式:528I SEDAN;
下稱系爭車輛)之一般正常更換機油保養。
原告之前使用被告美孚公司所生產同款式型號之機油,於相同之保養廠保養系爭車輛3 年餘以來皆未發生任何問題。
未料,此次原告於被告家樂福公司網站線上購買系爭機油用於保養系爭車輛渦輪引擎,系爭車輛在108 年6月20日該次保養時里程數為142,228 公里,卻在該次保養後3 日之108 年6 月22日即里程數為142,583 公里時,即發生渦輪軸心損壞之情形,亦即系爭車輛於該次使用系爭機油進行保養後,僅行駛355 公里渦輪軸心即因而造成損壞,經送廠維修後,須更換渦輪含殼體,因而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下同)60,000元(含拆裝設定學習工資:25,000元及二手良品渦輪35,000元)。
被告美孚公司僅於系爭機油上標示賓士及保時捷等廠牌車輛均可適用,疏未於其上標示警語表示不適用於BMW 廠牌之渦輪車,致原告因此誤認為該款機油亦適用於保養與賓士及保時捷等廠牌車輛同等級之系爭車輛,並因而加以購買,致系爭車輛於該次使用系爭機油保養後,渦輪軸心旋即損壞,被告美孚公司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系爭機油係原告於被告家樂福公司網站上所購買,於購買使用被告家樂福公司販售之產品後,即造成系爭車輛因而毀損,被告家樂福公司自應與被告美孚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經原告向消保官申訴未果,乃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家樂福公司、美孚公司均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及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分別答辯如下:
㈠被告家樂福公司答辯略以:其僅係系爭機油零售通路商,並非製造廠商,其於賣場所販售之商品,只要符合法令規定,標示上沒有任何問題就會上架販售,並無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情。
至於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使用系爭機油保養後,即發生渦輪軸心損壞情事。
因其並非此相關領域專業,所以交由系爭機油製造廠商即被告美孚公司加以回覆等語。
㈡被告美孚公司答辯略以:系爭機油係依相關規定規格生產,產品品質本身並無問題。
而關於商品標示部分,標示何種車輛不適用系爭機油,並非法定廠商必須標示之商品內容,其就系爭機油產品、規格、型號之標示,並無不實。
況市場上販售之車輛廠牌眾多,縱其於系爭機油上標示:「授權:賓士MB-Approval 229.1/MB-Approval 229.3 ;
保時捷(Porsc he)A40 。」
等語,亦不代表所有賓士及保時捷等廠牌車輛均可適用,故其並無誤導原告之情。
此外,其已於系爭機油上標示:「關於正確的潤滑油要求及更換週,請參閱車主使用手冊」等警語,上開警語已滿足商品警告標示之要求,原告未參閱車主使用手冊,僅以同等級車款推定系爭車輛可以使用系爭機油,致系爭車輛渦輪軸心因而損壞,顯非被告之過失所致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美孚公司部分: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
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
第227條定有明文。
又損害賠償之債之成立,其損害之發生與有責原因事實間,所謂之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
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
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足
以發生同一之結果者,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其行為與結果為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
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依客觀之審查,不必皆發生此結
果,該條件與結果尚非相當,而僅屬偶發之事實,其行為
與結果間即難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其於108 年6 月17日在被告家樂福公司網站購買被告美孚公司所生產之系爭機油,於108 年6 月20日使用該款機油保養系爭車輛後,該車於108 年6 月22日即發生渦輪軸心損壞之情形,認此損害係被告美孚公司所生產之
該批機油品質不良所致,並請求被告美孚公司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等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渦輪軸心損壞照片、線
上刷卡購物明細、系爭機油照片及商品標示、消保官申訴
案件處理紀錄及行車執照等件為證。被告美孚公司雖抗辯
系爭機油係依相關規定規格生產,其產品品質本身並無問
題云云。惟據原告聲請傳喚之負責系爭車輛保養維修之技
師即證人范為閔到庭證稱:其係大安高工汽車科畢業,台
北科技大學車輛工程系畢業,領有丙級汽車技術證照及乙
級汽車證照助教,修車年資從22歲至今已經19年,於德尚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德尚公司)服務已有15年。
系爭車輛有在其任職之尚德公司進行保養,原告一般都是到德尚公
司來保養,但不一定每次都是尤其進行保養維修。原告一
開始都是用德尚公司有的機油,後來因公司沒有賣美孚公
司的機油,所以原告就開始自己帶機油。機油是在渦輪中
負責潤滑、冷卻渦輪的軸心,如果機油品質不良,可能會
造成渦輪損壞。
美孚公司所生產之美孚5W/50 機油適用於BMW 528I該款式車輛。
原廠提供的保養機油資訊以這個型號的引擎可以,從5W30、5W40、5W50都可以使用,其判斷機油是以引擎能否適合此機油,並沒有特別看使用手冊,
但可由公司資訊及上課中的教育訓練得知此訊息。原告有
於108 年6 月20日駕駛系爭車輛至尚德公司以自備之系爭機油進行更換保養。
嗣因系爭車輛冒煙,原告再於108 年6 月25日駕車至德尚公司檢查,當時排氣管冒煙冒很大,先打開引擎蓋檢查,後來再把車頂起來,打開進氣管就一
堆機油流出來,那個地方只有空氣流通,會有機油就是從
軸心出來,再來就把渦壓器拆下來,軸心晃動很大,判定
渦輪損壞,所以要更換渦輪才能解決問題。渦輪損壞與機
油有絕對關係,因為渦輪轉速動輒十幾萬轉,如果機油品
質不好,浮動軸承很快就會燒掉,然後就會止不住油機油
就會流出來,此軸承除了潤滑還有擋油的功效。其不清楚
系爭車輛渦輪損壞前最後一次更換機油的時間,但是系爭
車輛自108 年6 月20日保養完沒幾天就冒煙進廠維修,通常如果渦輪軸心是漸漸磨損, 排氣管會有一點冒煙,重催
的話煙會比較大, 但如果是因為油品關係,就會突然冒很
大的煙,以原告剛保養完沒幾天排氣管就冒很大的煙,直
覺是機油有問題。根據其經驗系爭機油是唯一造成渦輪損
壞原因,因為保養時都是很正常的車子,但換了機油之後
就冒很大的煙,渦輪軸心燒掉,所以很明顯就是機油問題
。當時其也不清楚為何會發生軸心燒掉的事情,如果沒有
水也會造成軸心燒掉,其有檢查過水箱,但水箱是滿的沒
有問題,其以前也遇過油品不良造成軸心燒掉的問題,比
較常見是福斯的車子,因為比較精密只要油不好就容易壞
掉,除了水跟油的品質外沒有其他因素會造成軸心突然燒
掉等語(見本院卷第69-76 頁)。
由其證言可知,系爭車輛於108 年6 月20日至尚德公司保養時,車況仍一切正常,於當日更換原告自備之機油數日後即發生排氣管冒煙情
事,經證人范為閔檢查水箱有水沒有毀損後,判定係渦輪
軸心之所以燒毀係因系爭機油油品品質不佳所致。衡諸證
人范為閔與兩造並無親誼關係,殊無刻意偏頗一造之必要
,上開證述係依據其本身所學即汽車工業相關系所,並配
合多年汽車維修相關經驗所為專業判斷,況證人范為閔係
經告知證人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後方具結後證述,衡情應
無甘冒受偽證處罰風險,而為虛偽之證述之必要,爰認證
人范為閔前開證述,應堪採信。爰認系爭車輛渦輪軸心之
所以損壞,係因被告美孚公司之加害給付,即被告美孚公
司製造之該批系爭機油油品質不佳,導致原告因此須更換
渦輪含殼體,而受有相關修復費用之損失,且被告美孚公
司之加害給付與原告受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據
此請求被告美孚公司賠償修復費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3.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並得請求支付第
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
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有明文規定。
又本件原告支出之修復費用為60,000元(含工資:25,000 元 及二手良品渦輪35,000元),有卷損照片、估價單及明細在卷可稽。上開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二手良品渦輪
35,000元),既係以中古零件修復系爭車輛,自不必再予重複扣除折舊部分,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60,000元,並請求被告美孚公司如數賠償等語,應堪採憑。
㈡被告家樂福公司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
然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
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且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
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8年臺上字第481 號及19年上字第38號判例可資參照。
因此,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有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權利,及損害之發生與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
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因此,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先由原告舉證證明被
告有上開故意或過失不法之侵害行為存在,否則即不發生
侵權行為之問題,自無損害賠償之可言。
2.原告主張其於108 年6 月17日在被告家樂福公司網站購買系爭機油,嗣經其使用該機油於系爭車輛保養後,旋即發
生系爭車輛渦輪軸心毀損之情,致其受有相關修復費用之
損失,故被告家樂福公司應與系爭機油製造商即被告美孚
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為被告家樂福公司所否認
,揆之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此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
證責任。然原告未能提出被告家樂福公司於出售系爭機油
時,即已知悉該油品品質不佳或有商品標示不清之情事,
乃至於係出售過期油品予原告相關證據舉證以明,自難僅
憑嗣後原告添加購買自被告家樂福公司處,由被告美孚公
司生產製造之系爭機油後,系爭車輛渦輪軸心因而發生毀
損情事,即謂被告家樂福公司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行
為存在。又參照證人前述證言提及美孚公司所生產之美孚
5W/50 機油適用於BMW 528I該款式車輛。
因此,原告僅以系爭機油係其自被告家樂福公司處購買,遽認被告家樂福
公司即應與商品製造商即被告美孚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云
云,舉證不足,尚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依物之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美孚公司給付60,000元,及自108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美孚公司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美孚公司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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