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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313號
原 告 黃國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朝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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