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46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林熊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至原告於起訴狀雖載被告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 樓,惟依被告戶籍資料所載,該址為被告遷居現戶籍址前之住址,自難憑此即認本院有管轄權,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