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小,507,2019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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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英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和畇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550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2 萬565 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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