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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呂家沛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士小字第2076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士小字第2076號事件分由張明儀法官審理,因該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士小字第20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然該事件業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因終局判決而終結,此經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張明儀法官就該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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