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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467號
108年度士救字第51號
抗 告 人 郭益芳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洪文意律師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移送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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