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41號
上 訴 人 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訴訟代理人 許展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曹廖富美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9,776 元(217,600+6,176+156,000=379,77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