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1274,2019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 年度士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謝志松
被 告 吳曜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 樓(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107 年8月1 日起至108 年7 月31日止共計1 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7,800 元。
詎被告自108 年2 月至108 年7 月租賃契約到期時共積欠6 個月共46,800元租金未繳納,原告以存證信函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且未返還系爭房屋,經原告以被告先前所繳納押租金之15,600元為扣抵後,至108 年7月間尚積欠租金31,200元,已達2 個月租額。
為此,基於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請求為判令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存證信函等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基於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並給付原告31,200元,暨自108 年8 月1 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7,800 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64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