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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68號
原 告 賴明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文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於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74號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所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事件。
嗣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審理,依刑事訟法第503條3 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
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中之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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