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887,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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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8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純伊
被 告 庚欣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外人張田奎向原告借款,至今尚欠新臺幣(下同)29萬9942元,及自96年5 月23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原告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10746 號債權憑證為據。

原告以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張田奎對被告每月薪資債權3 分之1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103 年度司執字第55896 號執行命令,被告應扣押張田奎每月薪資債權3 分之1 並移轉於原告,由原告按月向被告收取,詎原告自105 年10月後依該執行命令向被告收取時,被告皆拒不給付,爰訴請被告給付自105 年10月起至108 年3 月止之薪資扣押款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萬5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為張田奎之債權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103 年度司執字第55896 號執行命令將張田奎對被告之薪資債權3 分之1 按月移轉於原告,惟被告自105 年10月起未依執行命令給付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憑證、利息試算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存證信函、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且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為憑,並經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55896 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次查,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張田奎於105 年度自被告受領之薪資所得為38萬7928元、106 年度為31萬8270元、107 年度為34萬100 元,據此計算張田奎各月薪資於105 年度為3 萬2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106 年度為2 萬6523元、107 年度為2 萬8342元,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為25萬1784元(計算式如附表)。

至原告雖主張張田奎於108 年度對被告仍有薪資債權,惟查,依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張田奎已自被告公司退保,原告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張田奎於108 年1 月至同年3 月仍對被告有薪資債權,及其每月薪資為若干,則原告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自難准許。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萬17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87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276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附表:(表內數額均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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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日期         │月份數│每月平均薪資│每月平均薪資│原告得請求│
│號│                │      │            │之3 分之1   │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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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10月1 日至│  3   │    32327   │   10776    │   32328  │
│  │105 年12月31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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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 年1 月1 日至│  12  │    26523   │    8841    │  106092  │
│  │106 年12月31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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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 年1 月1 日至│  12  │    28342   │    9447    │  113364  │
│  │107 年12月31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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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1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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