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15號
原 告 童廣韻
被 告 朱紀瑜
法定代理人 趙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