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調,183,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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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83號
原 告 姚漢長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另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訂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積欠原告會款,並於107 年11月29日親簽借據1 份,並依簽立借據債務請求被告清償新台幣529,959 元等情,訴訟標的尚非明確,涉及本案適用之訴訟程序,故請原告於收受後3 日內具狀陳明本件請求權依據係僅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會款,抑或併依借據所載之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清償借款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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