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調,182,201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陳純真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弄0 號現居人(不詳姓名、年籍)將建物騰空遷還聲請人。

經查,聲請事項未列載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無法送達,前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北司調字第100號裁定聲請人於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相對人年籍資料及提出戶籍謄本,經聲請人於108 年1 月28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相對人年籍資料不明,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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