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調,924,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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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楊美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上開土地共有人李水玉、李金塗、李金發、李金地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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