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林進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全體)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記載有正確相對人姓名、住址之聲請調解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