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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欽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鄞山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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