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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國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明源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
北區臨時工程處第三工務段、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淡江大橋聯絡道工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第三工務段、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淡江大橋聯絡道工務所之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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