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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3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宜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東村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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