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小,1399,2020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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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399號
原 告 劉哲誠
被 告 劉則宇

訴訟代理人 莊孝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裁定)命其應於同年月7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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