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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楊安婷
被 告 劉庭妤即劉曉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3 月19日上午9 時51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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