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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王蘇彩月
陳勝賢
陳昭熙
陳昭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容、陳麗芬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聲請費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0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194,4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三、台北市○○區○○段○○段000 ○000 ○0 ○000 地號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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