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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高柏輝
高黃秀娥
高素貞
高維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高柏輝之債權人,相對人為被繼承人高根木之繼承人,相對人高柏輝並未辦理拋棄繼承,詎其明知聲請人對其有信用卡消費款及利息債權,惟恐繼承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竟未辦理繼承登記,反將被繼承人之遺產即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同段224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有償或無償登記於相對人高黃秀娥名下,顯係為規避追索而不具締約真意,爰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為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協議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請求確認該分割協議無效,核其主張之法律關係,性質上屬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上開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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