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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140號
原 告 鄭靖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霜坪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
另本件起訴狀未據原告簽名或蓋章,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或未補正簽名或蓋章,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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