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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38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黃嘉茹即黃甄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應於第一項之後補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雖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判決,惟宣示判決主文欄漏列,原告聲請為補充判決,於法即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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