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小,146,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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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46號
原 告 陳彥宇
被 告 簡意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住居所不明,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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