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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64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ALCANTARA MAIKO JIMENEZ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繳納新台幣1560元(含裁判費1 千元及通譯費560 元)。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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