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小,641,202009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綏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世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本件上訴期間自第一審判決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109年5月30日起算,至109年6月18日止即告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9年9月11日始行提起上訴,有該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憑,其上訴顯逾首揭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