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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646號
原 告 鐘承浩
被 告 鄭火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臺北市○○區○○○路○段○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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