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小調,1670,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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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670號
聲 請 人 彭啓䋭
相 對 人 陳雨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2 樓,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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