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小調,503,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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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代 理 人 謝忠霖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車號000-0000號車輛駕駛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上開車輛車主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真實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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