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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123號
原 告 好樂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用
被 告 普羅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錫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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