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9,士簡,266,202003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266號
原 告 王藝樺
被 告 黃任芬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就民國109 年3 月19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補正,於判決確定前均得為之,經補正後,即應視為自始無欠缺。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業於109 年3 月11日經由多元化繳費方式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裁判費,有繳款單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費用既經補正,則前揭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自有未洽,應予撤銷,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